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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宝石花的物业服务协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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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是一种动力分享是一种美德评宝石花的《物业服务协议》今天见到了目前宝石花正暗中让业主分别签字的《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真是丢尽了宝石花这个号称全国性企业的脸,公然违法、条理不通、逻辑混乱、满篇欺诈,完全是单方强制订立的霸道条款。一、剥夺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1、剥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权①、《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②、《物权法》第81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③、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④、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2、侵犯业主产权房屋的处分权《物权法》第39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处分权”即:是出租还是自住,是出售还是闲置;是选聘物业管理,还是自管;是选这个物业,还是选那个物业;要求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水平(即:是选3元/㎡的物业,还是选0.5元/㎡的物业)由产权人做主。3、违背《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诚实原则;“协议”存在欺诈行为。①、《协议》没有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收取的价格,不但违背《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而且违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虽然有“详见附件《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方案》”的字样,但是在让业主签字时并没有出示给业主,让业主仔细阅读后,与物业协商约定,故意模糊内容欺骗业主;②、《协议》以“权利和义务”取代“违约责任”,是预先埋下逃避责任的坑,让业主不明情况糊涂签下协议,给物业以只收钱、不干事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机会;③、《协议》虽然在(二)乙方权利义务中有“对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甲方进行追责”的含糊条款,但具体该承担什么责任,是模糊的、含混的,故意玩弄辞藻蒙骗业主;4、违背《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平等原则;宝石花单方拟定条款,即让业主签字,业主没有“协商、约定”的权利,只有签与不签的决定。5、违背《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的自愿原则;《协议》由宝石花单方拟定,业主只有签与不签的权利;没有对条款的拟定权;6、违背《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原则;①、《协议》第四条停车场“3.甲方按《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方案》约定内容提供停车场物业服务,对车辆的损坏或丢失等事故不承担保管责任”,请问物业对停车场收的什么费?是不是“管理服务费”?如果业主车停在车库没有安全保障,为什么要出钱请你们?②、整个《协议》无论是“甲方权利义务”还是“乙方权利义务”看不到物业企业应该承担的半点责任,反倒是在“甲方权利义务”(这里的甲方他们定为物业方)里却有“如因乙方自有部位和自用设施给相邻或楼下住户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住户及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和房屋使用人在本建筑区划内饲养宠物的,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乙方原因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因第三人原因给乙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向第三人进行追责”、“对乙方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有权通过法律追责”等诸多规定,把物业公司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特别是“对乙方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有权通过法律追责”,这条倒是规定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如果把宝石花称为“骗钱公司”“抢钱公司”,怕是一点也不为过;7、《协议》存在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①、《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③、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④、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85条“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可是,《协议》第6条“共用部位经营管理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共有部位委托给甲方进行经营管理,共有部位经营收入扣除甲方经营成本后,用于共有部位、公用设施的相应维修。”业主提出要“委托”给你宝石花了?有了这一条,宝石花就可以名正言顺将小区公共收益随便编造个什么项目,将公共收益揣进自己腰包而业主却无权过问,这不是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是什么?二、《协议》拉大旗作虎皮,威胁、恐吓业主《协议》第四条停车场“甲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垃圾处理、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三供一业”移交,水、电、气、环卫早移交相应部门,水电费,好多业主直接在网上缴纳,环卫费在购气时收取,为什么宝石花想承揽水电收费业务,表面上似乎是宝石花“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要诚心为业主服务了,但实际上是想借水电《催费告知书》里“逾期不缴纳,将收取滞纳金或停止供水或者供电”的提示语威胁业主:你要按《协议》“物业服务费用按月交纳,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交纳上月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否则,会如水电一样处理;三、《协议》逻辑混乱法律规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经过业主选聘,那么业主在选聘物业企业活动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因此在订立合同时为甲方,而《协议》以宝石花为甲方,是石油企业一贯霸道作风的体现,根本没有把业主置于平等地位;四、《协议》完全是霸王条款《协议》第九条免责事由把甲方(宝石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完全可以不干任何事,而可以心安理得地坐在那里收取费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五、说谎骗人是宝石花重庆分公司的本性《协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请问宝石花:是自愿还是带强逼性质?由宝石花单方拟定,就让业主签字,平等吗?宝石花的《物业服务协议》与业主协商过吗?更不要说“协商一致”。我们发觉宝石花重庆分公司倒是有公然说谎脸不红的本事。

以下为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协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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